兴业银行郑州支行宣称“炒股最佳伴侣”认领20万元罚单
2017-07-13 15:12:18   来源:孟州网-孟州日报综合   评论:0 点击:

  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郑州市工商局了解到,郑州市又一金融单位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违法《广告法》被罚的案例尘埃落定,当事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下称兴业银行郑州分行)因发布“……中国最佳银行理财品牌……您的炒股最佳伴侣……”的广告内容,被认定使用“绝对化”用语,被行政处罚20万元。

  据悉,经该调查:当事人兴业银行郑州分行于2014年9月18日完成微信公众帐号认证,同期开通其微信公众账号:cibzzfh,账号主体: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当事人为宣传其金融产品与服务需要,引用其参加的2014年度《证券时报》社举办的“中国最佳财富管理机构评选获奖名单中获得的‘兴业银行—万利宝最佳理财品牌称号’”,于2015年7月15日至2016年5月26日,在其微信公众号“金融产品-热销理财-兴理财”板块中发布了内容为“百富人生-中国最佳银行理财品牌! 兴业银行现金宝,您的炒股最佳伴侣……”的广告宣传信息共74次,受众对象是大众,关注人群基本为该行客户,截止到2016年5月底,关注其微信公众号的人数为11870人。

  上述事实,有手机截图打印件、电脑截图打印件等书证、现场检查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2016年12月13日,该局向兴业银行郑州分行送达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兴业银行郑州分行表示不听证,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该局认为:兴业银行郑州分行在广告宣传中引用媒体过往评选内容,并且未标明出处、时间、评选范围等信息,使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禁止用语“最佳”字样的行为已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已构成《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所指行为。

  该局还指出,媒体评选活动常常为经营活动的一种手段,其评选的范围、采集数据的途径、评选的目的视角、评判的规则标准、时效性等各不相同。当事人在广告宣传中可以引用真实的获奖情况,但引用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当事人在广告宣传中使用“最佳品牌”等绝对化词语,背离了《广告法》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也违背了事物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影响了受众的判断与选择,不利于公平竞争, 容易在受众和其他金融机构中造成不良影响。

  该局根据兴业银行郑州分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和相关证据,认定为轻微等级的违法行为。

  该行的行为最终被认定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规定的情形,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于2016年12月23日下达了编号为郑工商处专字〔2016〕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人民币)20万元。

  该局处罚决定书中还指出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了解到,截止目前兴业银行郑州分行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未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罚款已履行。

  据悉,在河南郑州金融机构因微信公众号“吹牛”兴业银行并非首例,去年9月洛阳银行郑州分行因在微信广告中“吹牛”,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工商部门开出40万元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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